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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请销假和外出管理办法
2022-08-25 10: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不得缺旷、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按旷课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第四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请假或销假时应当出具校医务室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历诊断书等材料。

第五条 学生因事请假的,应当提供事由证明材料或经家长证实。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 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当提供委托部门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

第七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请假时间为3日以内(含)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学院备案;

(二)请假时间为4至7日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章),学院备案;

(三)请假时间为8日以上(含)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学院党委书记审批(签章)学院定期统一学工部和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当前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超过当前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若没有课堂教学活动或集中实习安排,因个人就业、分散实习等需要离校的,请假累计时间可不受当前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时长限制,但须同时向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报备。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实习期间请假的,必须同时向派出单位、实习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按时返校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若请假期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或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旷课,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续假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请假满后1日内,由本人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的计算:正常上课时间,按实际旷课节数计算;实践教学、毕业设计、实习、社会实践、军训期间每天按8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缺勤不足1学时1学时计,超过1学时实际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含)按旷课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自行离校或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即自行离校或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不假擅自离校或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请假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五)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或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六)虚构请假事由、冒名签章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十四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组织学生出校开展学习、培训、实践教学、考察、比赛等临时活动时,须签订安全承诺书;连续外出时间不超过7天的,由学院党委或行政负责人审批(部门组织的活动,活动组织部门需同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备案,属于实践教学活动的同时报教务处备案;连续外出时间超过7天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部门组织的活动,活动组织部门需同时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属于实践教学活动的先报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各学院或活动组织部门根据外出活动性质及危险程度,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并酌情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学生请销假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学院负责学生请销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贵州师范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联合办学全日制本科生由联合办学学校管理,请销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请假和外出管理办法》(贵师院发〔2018〕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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