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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1-07-21 10: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纪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贵州师范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基本规则,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第二章 处分的类型及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纪律处分一般按如下期限执行: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的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学生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三)主动检举同一违纪事实中他人的违纪行为;

(四)其他可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的;

(三)包庇同一违纪事件中的其他违纪人员或者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且未解除的;

(五)同时构成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七)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群体违纪中的为首者或组织策划者;

(九)酒后肇事的;

(十)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按《贵州师范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做出不予刑事、行政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把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场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者自带草稿纸的;

6.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7.考场内外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9.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者大声议论的;

10.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

(二)考试(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按考试要求允许使用的除外)参加考试或未将上述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2.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考试时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贿赂或者威胁教师要求提高分数或者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事实或侮辱监考教师的;

10.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11.利用其他方式作弊并已构成作弊事实的。

(三)协同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除遭遇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外,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规定活动(如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的学生,按旷课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缺旷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引起哄闹,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制造、买卖、使用、携带、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管制器具和危险物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制作、复制、观看、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应予以违纪处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或集体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侮辱、诽谤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私刻、涂改、冒用各种证章、证明文件者,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非法占有、损坏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盗窃、冒领、诈骗、抢夺、敲诈公私财物,除追回物品或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动用、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打架斗殴,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或加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使用器械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使用器械参与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提供凶器者,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群殴事件的组织者或为首者、策划者、邀约者、怂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参照本条相应的条款从重处理;

(七)动手打教职工或学校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以各种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除扣留赌资和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存放或打麻将者,除没收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或使用菜刀、热得快、电饭锅、酒精炉、取暖器等违章用品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和烧煮食物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应给予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除扣留违章电器、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及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内散发传单或从事商业活动扰乱学校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上课、替他人上课、组织替课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者学位论文违背学术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购买或者出售学位论文的、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2. 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公开发表

的研究成果;

3. 组织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买卖、代写的;

4.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

5.其他严重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三)有篡改学业成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被授予荣誉称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须撤销所获荣誉、退回所获钱款,并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吸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获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不听劝阻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者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或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网络舆论,损害他人或学校名誉,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恶意下载、转让帐号等不当使用学校电子资源的行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转学等学生应按时文明离校,已办理离校手续后但尚未离校,其在校园内如发生违纪行为,学校将违纪事实材料寄往相关单位或行为发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违纪行为涉及到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协调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一)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相关部门、相关学院出具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召开部门专门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下发处分决定书;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相关部门、相关学院出具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召开部门专门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下发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生效后,开始计算处分期限。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配合保卫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根据《贵州师范学院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在我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少数民族预科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贵师院发〔2017〕7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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