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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23-04-20 1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学生公寓及所有入住学生公寓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以“立德树人”为目标,坚持和践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理念和宗旨,采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物管公司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和修订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和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后勤处、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物业管理公司、各学院负责人及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工部代表学校对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学生公寓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管。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职责分工:

(一) 学生工作部(处)工作职责

1.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和服务工作。

2.根据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向物业管理公司下达各项工作计划和任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在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对物业管理公司在学生公寓的工作进行考核。

3.建立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学生及其组织在学生公寓管理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

5.负责制定实施新生住宿方案和住宿调整方案,合理调配住宿。

6.负责协调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文明公寓和标准化公寓建设。

7.负责协调各学院及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和住宿学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学生公寓安全。

8.负责审核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学生公寓设备购置、家具更新及房屋维修改造计划,并提交学校后勤处等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9.负责协调后勤处指导、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公寓门、窗、玻璃、床、柜、桌、凳等公物的维修及维护。

10.积极完成学校和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后勤处工作职责

1.负责学生公寓的水、电及公共财产的管理。

2.负责学生公寓硬件设施的维修和维护,负责学生公寓大修及改造的申报及组织实施。

3.负责按程序及时更新和完善学生公寓内的各项设施设备。

4.负责指导和督促相关服务单位对学生公寓公共区域服务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维护,如洗衣机、热水器、打印机等,确保学生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5.负责学生公寓的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6.负责协调、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公寓的定期消毒,预防传染病传染。

7.负责制定预防传染病措施并抓好落实。

8.积极完成学校和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保卫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和治安保卫的宣传教育,做好防盗、防诈骗、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宣传,及时处理学生公寓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及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做好学生公寓安全动态信息的调查研究,预防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事件。

3.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的安全防范工作。

4.负责按时检查消防设施,实施消防演练,指导和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漏洞进行整改,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5.负责制定《贵州师范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6.积极完成学校和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1.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和人际交往中的各种问题。

2.主动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公寓的排宿、退宿、调宿及学生入住管理等工作。加强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联系,对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反映该学院学生住宿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教育和处理。

3.制定《班级学生公寓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并抓好落实。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第一时间参与学生公寓学生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

4.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和卫生习惯,对于卫生较差的寝室,以及纪律较差屡教不改的学生,须督促整改并作出处理。

5.督促本学院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深入学生公寓,落实辅导员、班主任进寝室相关要求,辅导员每周进公寓不少于2次,班主任每学期进公寓不少于10次;定期开展寝室安全、卫生排查;指导学生开展公寓文化建设。

6.开展晚点名工作,并加强对晚归、未归学生的思想教育。

7.积极完成学校和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物业管理公司工作职责

1.按照有关协议,履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职责,按照学校提出的学生公寓管理目标和相关要求,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2.制定、落实学生公寓物业管理的各项具体办法、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3.负责学生公寓固定资产和设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维修和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水、电、门窗、桌、椅等日常小修应当日完成,较大维修应在三日内完成并报学校后勤处备案。

4.负责提出学生公寓设备购置、家具更新及非物业协议内的房屋维修改造计划。

5.负责学生公寓秩序、安全、卫生、水电等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6.负责学生公寓内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和保洁,定期对公寓进行消毒(预防传染病)。

7.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建议等。

8.配合做好新生入校住宿安排及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业务。

9.配合学校及各学院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校纪校规、卫生习惯及心理健康教育。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及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学生公寓内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

11.积极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入住、调宿与退宿

第七条 学校要求学生一律住校,不得在校外租房或夜不归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学校学生公寓以外的其他场所居住的,应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在校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签订安全责任书,经学生家长及所在学院辅导员和主管院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学生处审批同意后,可以在校外居住。学生校外住宿所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和相关管理要求,学生公寓住宿本着年级、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住宿安排。

第九条 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后入住指定宿舍和床位,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床位或占用空床位

第十条 学生办理入住时,由学生本人按照公寓住宿卡上的物资认真进行核对,签字后交由宿管员保存。学生公寓调宿、退宿须按住宿卡上物资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相关工作安排,需要进行调宿的,学校应提前告知相关学生,学生有义务配合学生公寓调宿安排。

因学生个人原因和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或床位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贵州师范学院调宿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学生办理调宿手续后,应在3日内搬离原宿舍。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并在3日内搬离宿舍:

(一)结束在校学业(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

(二)因休学、应征入伍、交换生、出国(境)交流等原因离校超过六个月(含)的;

(三)其他应予退宿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生办理退宿时应将公物交清,若有损坏、丢失的,照价赔偿。如果责任不清,赔偿费由本宿舍同学均摊;办理退宿后,原来的床位不予保留,学校不承担学生个人物品的保管责任。学生退宿后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协同处理。

第十四条 为不影响新生宿舍准备,对未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宿手续者,视为自动离宿,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等情况办理退宿后,住宿费计退标准=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10—学生在校月数 ),在校时间不满一个月但超过15天(含)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尊重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内的设备、设施,禁止私自变更布局及拆卸。人为毁损、遗失必须照价赔偿,蓄意破坏的将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供电与门禁时间。公寓每晚23:00关门,23:30断电;早6:30开门并恢复供电。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供电、供水设施,做到安全、节约用电、用水。公寓内水电使用按每生每月5度电、3吨水免费供给。超出定额供应部分的水、电费,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使用门禁系统,学生进出公寓必须通过人脸识别通道。

第二十一条 学生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和非本宿舍人员,不得出租、出借学生公寓床位。因擅自留宿他人造成本人、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他人者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且经被访人允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公寓区允许来访时间为9:00—20:00,未经允许异性不得进入宿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发现公寓内水、电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报修的项目,若属自然损坏,免费维修;若属人为损坏,须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严重的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学工部、保卫处、物业管理公司、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等不定期对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纪律进行检查。各学院每周组织学生队伍对本学院的寝室卫生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宿管科。住宿学生应当配合各项检查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住宿人员要自觉维护公寓安全,自觉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学生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避免火灾等隐患发生。

(一)自觉参加安全教育、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

(二)自觉爱护公寓楼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八条 公寓内不得安装和使用大功率(单个电器功率超过800W)电器和违章电器。私自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章电器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学校还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公寓内除正常允许使用的电器外,严禁存放或使用电煮锅、电炉、电饭锅、电饭煲、电火锅、电磁炉、微波炉、热得快、电水壶、电热毯、取暖器等易发生火灾隐患的违章电器,严禁使用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设备。

(二)严禁私拉电线、网线,严禁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私自更改电路和装置等。

(三)人走电断,离开宿舍时要随手拔掉插头,防止漏电短路引发火灾。

第二十九条 公寓内严禁携带、存放或使用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条 公寓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烧煮食物,严禁存放或使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等,严禁燃点蜡烛和使用明火。

第三十一条 公寓内严禁存放或使用厨房刀具、管制刀具、仿真枪等。

第三十二条 严禁攀爬围墙、围栏、阳台、门窗。严禁站、坐在阳台外墙、窗台及围栏上。严禁在窗口、楼梯等危险地段拥挤、打闹。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进行非法集会和开展非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一切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公寓内财物安全。

(一)树立防盗意识。学生应保护好个人财物,现金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携贵重物品出楼要接受值班员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生盗窃案件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学校保卫处处理。

(二)妥善保管自己的寝室钥匙。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更换或加装门锁。门锁损坏应及时报修。丢失门钥匙要及时登记并更换门锁,成本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宿管值班室处备份有各寝室门锁钥匙,住宿人员因故需临时借用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并及时归还。

(三)离开寝室或睡觉时要锁门,最后离开寝室的学生要关好门窗。

(四)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及时报告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六章 文明行为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内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第三十八条 要遵守公共道德,行为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一)学生应自觉保持学生公寓楼的肃静,禁止高声播放音乐、吹奏乐器及喧哗吵闹,禁止进行球类活动。

(二)学生要爱护公共财物,自觉保持公共卫生,严禁乱泼脏水、乱吐痰、乱倒剩饭、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其他废弃物等。严禁在公寓内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广告、散发宣传品、悬挂条幅、横幅等行为。

(三)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商业活动,不得存放或打麻将,严禁赌博、喝酒、打架斗殴、起哄闹事、聚众滋事等行为。

(四)严禁从公寓楼向外掷砸物品,严禁在窗台、阳台等易坠落的地方放置物品,避免高空坠物。

(五)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传播、播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六)严禁在宿舍内擅自装修;未经学校允许,禁止使用非学校在学生公寓内配备的吊床、吊椅、桌、椅等家具;

(七)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八)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动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场所的卫生。自觉搞好寝室内务,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住宿学生疑似或确诊患有传染病,应当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后勤处和所在学院。传染病病人或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配合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七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损失的,学生应当进行相应赔偿。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表现定期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对卫生较差的寝室给予通报批评。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表现作为班级和学生评奖、评优、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师范学院公寓管理办法》(贵师范院发〔2016〕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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