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师范学院国旗班(简称国旗班)是由学校党委领导,由校人民武装部管理的以维护国旗的尊严与荣誉,定时升降国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增强广大学生爱国意识的有组织、有纪律的学生荣誉班集体。
第二条 组建国旗班的目的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大学生爱国情操,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通过举行升旗仪式等爱国主义活动在校内外产生影响,通过培养高素质队员让其在同学之间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国旗班的任务是升护国旗、校级重大活动的升旗工作以及学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国旗班的班训:爱党爱国,积极进取,意志坚强,本领过硬,作风严谨。
第五条 入班誓词:我志愿加入贵州师范学院国旗班,热爱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严格执行《国旗法》,遵守国旗班章程,做捍卫国旗尊严的钢铁卫士。
第二章 机构
第六条 国旗班聘请校领导、校人民武装部、校学生工作部老师担任顾问、教导员和指导员,并由指导员具体指导班内工作。
第七条 国旗班由39名学生组成,其中男生26名,女生13名。班级实行班长负责制。设班长一名,副班长两名。民主产生班委会和团支部。
第三章 成员
第八条 凡我校本专科一、二年级学生,自愿申请,经组织严格挑选、考核批准后可成为国旗班成员。
第九条 国旗班服役期为一年。满一年者经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服役期(总共不超过两年),服役期满后颁发证书及纪念品。
第十条 国旗班成员在服役期内不得无故脱离,如有特殊情况,经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确认,并经校人民武装部核实批准后方可退役。
第十一条 国旗班成员有参与组织管理,促进班级发展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国旗班每年进行一次成员综合评定,上报校人民武装部。凡思想积极、学习成绩优异、工作认真,综合表现突出者授予“优秀旗手”的称号。
第十三条 国旗班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服役期间无视组织纪律,违反规章制度且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由班委提请人民武装部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国旗班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最终修改权及解释权归校人民武装部。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